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深化藥品醫療器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幹意見推動藥品醫療器械產業創新發展,提升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水平,為我省“兩個高水平”“四個強省”“六個浙江”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一)並聯審批、能聯盡聯
(二)多證聯辦、能合盡合
(三)流程再造、能快盡快
(四)簡政提效、能簡盡簡
(五)激活市場、能優盡優
(六)事中事後、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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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並聯審批、能聯盡聯
(二)多證聯辦、能合盡合
(三)流程再造、能快盡快
(四)簡政提效、能簡盡簡
(五)激活市場、能優盡優
(六)事中事後、加強監管
根據《網格監管團隊“下沉兩級”工作製度(試行)》,建立由省、市縣(市、區) 監管人員組成的監管團隊名單。
組織監管團隊開展現場檢查,在檢查記錄表中如實記錄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
檢查結束時向企業通報檢查情況,並由企業負責人在檢查記錄表上簽字確認。檢查組撰寫檢查報告,檢查報告如實反應檢查全部真實情況處室匯總整理檢查記錄和檢查報告,討論研究檢查結果處理。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以及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切實提高審評審批效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將下列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的醫療器械行政審批決定,調整為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名義作出:
對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術要求,應當製定為醫療器械強製性國家標準和強製性行業標準。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製性標準配套、對醫療器械產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製定為醫療器械推薦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行業標準。
本辦法所稱醫療器械召回,是指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其已上市銷售的某一類別、型號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采取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簽、修改並完善說明書、軟件更新、替換、收回、銷毀等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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