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蘇省醫療機構製劑注冊形式審查一般要求(試行)的通知(有效)為加強我省醫療機構製劑管理,規範醫療機構製劑注冊申報和審批工作,根據《醫療機構製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① 化學製劑的命名應當符合《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國家藥典委員會編)的藥品通用名稱,新命名的複方製劑,應認真查詢數據庫,避免同名異方或同方異名的出現;
② 中藥製劑的命名應認真查詢數據庫,避免同名異方或同方異名的出現;
③ 對於仿製已有製劑標準的醫療機構製劑,製劑名稱原則上應當與已有的製劑標準中的藥品名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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